近期,汇付国际与艾多美(中国)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双方将在境内支付、资金出境、海外换汇、海外清算等境内外业务开展全方位的战略合作。
罗杰斯说,对于一家靠口碑发展的企业来说,社交媒体为玫琳凯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工具。她的家族和她的公司传承了她的传奇。
在他的办公室里有一本书,他的祖母在书中给他写道:对瑞安来说,相较于你爸爸和我所做的一切,你都会做得更好。罗杰斯说:我想深入研究的是,玫琳凯如何利用社交媒体来打开我们产品的市场,以及让更多的女性成为玫琳凯独立美容顾问。我们拥有的技术、如今的第三方物流供应商和电子商务等很多方面都发生了转变。(瑞安·罗杰斯展示了他的祖母在书中写给他的一段话) 贺大维回忆到,罗杰斯的祖母很懂得体贴他人,同时她也知道成功需要什么。他说,玫琳凯的一些独立美容顾问精通技术,已经开始使用社交媒体来运营自己的业务。
罗杰斯表示,公司45%的美国员工是有色人种,管理层中超过50%是女性。感恩节对于玫琳凯家族来说是有苦有甜的。没过几天,某网络平台便无法打开链接,任某某的投资款不知去向,任某某遂依据借条和借款协议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厉某某、朱某某归还借款本息。
据此,判决驳回任某某的诉讼请求。为让任某某相信投资的安全性,厉某某夫妻又向任某某出具了借条和借款协议,为任某某的投资风险进行兜底。在运营期间如果平台出现意外或任某某不能及时将泰达币兑换成人民币,致使任某某投资受损的话,朱某某、厉某某将无条件给予全额赔偿。任某某投资虚拟货币而引发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虚拟币交易的盛行,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金融秩序,还滋生了诈骗、传销、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亦可能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资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
网络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发行机关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近日,吴江法院审结了一起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物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给大家以警示。采用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广泛使用,网络空间虚拟市场的出现催生了虚拟货币,比特币、以太币等各种虚拟货币层出不穷,甚至掀起了虚拟币交易的热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的泰达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不受法律保护。任某某投资虚拟货币而引发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在运营期间如果平台出现意外或任某某不能及时将泰达币兑换成人民币,致使任某某投资受损的话,朱某某、厉某某将无条件给予全额赔偿。没过几天,某网络平台便无法打开链接,任某某的投资款不知去向,任某某遂依据借条和借款协议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厉某某、朱某某归还借款本息。
本案债权系任某某委托朱某某、厉某某投资泰达币而形成,双方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确认无效。厉某某收款后通过他人在某网络平台为任某某购买了相应价值的泰达币,期间任某某共获取投资收益8916元和介绍他人投资的佣金1900元。
为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一审判决后,任某某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些不法分子打着低成本高回报保本保收益的旗号,诱使投资者购买虚拟货币,借机吸取资金。此类活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则炒作热点概念,严重扰乱金融活动秩序。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据此,判决驳回任某某的诉讼请求。2021年10月28日,朱某某、厉某某夫妻与任某某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任某某负责出资,朱某某、厉某某为任某某提供USTD(泰达币)项目的培训、运营。2021年10月28日至11月2日,任某某先后向厉某某转账16万余元,其中还包括任某某介绍张某某购买泰达币的投资款3万余元。
为让任某某相信投资的安全性,厉某某夫妻又向任某某出具了借条和借款协议,为任某某的投资风险进行兜底据市场监管总局消息,为指导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企业规范标识,引导医生、临床营养师和消费者科学合理使用特医食品,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制定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标志应标注在标签主要展示版面左上角或右上角,可以按样式等比例变化。《指南》要求,标签、说明书应真实规范、科学准确、通俗易懂、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语言。
《指南》还对标签和说明书提出禁止标注涉及虚假、夸大,以及预防、治疗疾病和保健功能等内容。《指南》强调,特医食品标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涉及特医食品注册证书内容的,应当与注册证书内容一致。
《指南》系统归纳总结特医食品标签和说明书需要标示的13项内容,细化企业对产品名称、商品名称和商标的字体要求,明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标注要求,提出了警示说明和注意事项内容字体和警示用语要求。《指南》属于技术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特医食品企业标识,引导医生、临床营养师和消费者科学合理使用,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对特医食品的认知度和辨识度。《指南》明确,特医食品标识是指印刷、粘贴、标注或者随附于特医食品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用以辨识和说明食品基本信息、特征或者属性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包括标签和说明书。《指南》分为五个部分,包括基本要求、内容要求、主要展示版面要求、禁止性要求和其他要求。
强调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对产品中的营养素进行功能声称,避免误导消费者。非特医食品不得冒用、盗用特医食品标志。
针对当前一些产品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注内容繁多复杂,不利于消费者清晰识别问题,《指南》明确提出主要展示版面应标注的内容,首次提出特医食品最小销售包装应标注特医食品专属标志小蓝花。《指南》结合近年来注册管理实践,明确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特医食品,其标签的内容(净含量和规格、口味除外)、格式及颜色应保持一致,便于消费者清晰识别选购特医食品。
此外,从特医食品安全使用角度考虑,增加了一些产品警示说明和注意事项标注强调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对产品中的营养素进行功能声称,避免误导消费者。
《指南》结合近年来注册管理实践,明确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特医食品,其标签的内容(净含量和规格、口味除外)、格式及颜色应保持一致,便于消费者清晰识别选购特医食品。此外,从特医食品安全使用角度考虑,增加了一些产品警示说明和注意事项标注。《指南》强调,特医食品标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涉及特医食品注册证书内容的,应当与注册证书内容一致。《指南》还对标签和说明书提出禁止标注涉及虚假、夸大,以及预防、治疗疾病和保健功能等内容。
标志应标注在标签主要展示版面左上角或右上角,可以按样式等比例变化。非特医食品不得冒用、盗用特医食品标志。
据市场监管总局消息,为指导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企业规范标识,引导医生、临床营养师和消费者科学合理使用特医食品,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制定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分为五个部分,包括基本要求、内容要求、主要展示版面要求、禁止性要求和其他要求。
《指南》明确,特医食品标识是指印刷、粘贴、标注或者随附于特医食品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用以辨识和说明食品基本信息、特征或者属性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包括标签和说明书。针对当前一些产品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注内容繁多复杂,不利于消费者清晰识别问题,《指南》明确提出主要展示版面应标注的内容,首次提出特医食品最小销售包装应标注特医食品专属标志小蓝花。
文章发布:2025-04-05 10: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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